山西省检察院与律师代表座谈:共话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我所朱帅律师应邀参加会议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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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听取律师代表对全省检察机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征询对省检察院院起草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意见》的建议和意见。
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案管中心主任及公诉处处长等领导、山西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化清、律管处处长郭强、山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韩光、副秘书长余浩、副会长刘正及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建华、黄河律师事务所杨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帅、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临汾)主任许江等十名律师参加了该座谈会。
近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两高三部、高检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和杨司检察长在与律师界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反映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创新工作机制,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以下为此次会谈要点:
一、下大力气,强化措施,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1.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解律师“阅卷难”问题。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大厅或检务大厅设立专门岗位、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受理律师申请事项,极大地方便了律师来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特别案件管理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律师接待水平,对所有纸质案件卷宗都进行数字扫描,并转化为电子档案。律师可以直接通过电脑进行查询、浏览、摘抄和打印等操作。
2.积极转变执法观念,解决“会见难”问题。
针对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对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抵触情绪,害怕律师会见可能导致案情泄露、案件流产的顾虑,全省各级检察院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侦查模式,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出发,全面落实高检院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律师办理申请会见事项。省检察院全面加强督导,在全省通报督查结果,并组成工作小组逐案实地进行督办,收到了明显成效。
3.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据统计汇总,去年全年全省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事项仅有15件,各级检察机关均按规定予以办理。
二、创新方式,拓展内容,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一站式”服务。
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等为执业律师提供便捷服务。太原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了统一的短信告知平台,实行“短信告知服务”,就检察机关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时通过短信告知辩护律师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只要在检察机关进行了身份登记核实,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收到所代理案件的进展情况。吕梁开通“吕梁案管微信公众号”,由律师接待人员负责在线接受律师申请,处理律师提出的相关事项,汾阳、文水等检察院律师接待人员24小时开通手机接收律师查询和咨询。朔州市院及所属县区院免费提供案卷复印和电子卷宗光盘刻录,受到广泛好评。去年全省各地受理律师网上预约接待达到1792件,网上重要案件信息点击数达到247263次,案均点击数接近90次,法律文书点击数达到95003次,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重点问题,重点解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事项的办理进一步规范。
各级案件管理部门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流程监控,就流程监控当中发现的个别案件不符合不予许可会见情形、不予许可会见使用法律文书不当、侦查终结前违反规定不予许可会见等情况,与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及时进行通报,组成工作小组逐案实地进行督办,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确保律师申请会见的各项权利全面落实。
四、转变理念,学会倾听,更加重视听取律师意见。
自侦、侦监和公诉部门,尤其是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把细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全面衡量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去年下半年共听取律师意见117次,认为正确的意见被吸收采纳,成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表现。长治市检察院要求对律师提出的相关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留存,同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写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装订入卷,作为办案程序依据。
五、彼此信任,互相支持,有效发挥律师维护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律师参与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质量的评查考核,积极引入律师参与案件和解。对一些申诉案件、信访案件邀请律师参加听证会,参与矛盾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省院于近日专门下发了《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工作要求。
六、建立机制,畅通渠道,确保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问题,有办法解决问题。对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控告部门坚持依法审查办理,书面答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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