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诚信 专业 高效 创新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诚信 专业 高效 创新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诚信 专业 高效 创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问题分析

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问题分析

  • 分类:弘韬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1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问题分析

【概要描述】

  • 分类:弘韬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12
  • 访问量:0
详情

 对于医生、高级工程师、高校教师等技术门槛较高行业的从业者,用人单位会为他们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在培训结束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若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笔者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1.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可以就其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劳动者在专业技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辞职,构成违约。

 但此法条中提到的“专业技术培训”如何认定?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内部培训”是否属于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2.如何认定专业技术培训?

 

 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法律上对专业技术培训并无明确界定,笔者通过相关判例研究,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可从如下四方面进行考量:
    (1)是否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2)是否针对少数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则较为专业,一般都有很强的针对性。

(3)是否进行脱产培训学习。专业技术培训由于培训内容比较专业和复杂,通常要劳动者脱产进行学习和进修,培训的时间较长。

(4)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高昂的培训费用。

 若以上四个条件均符合,则可认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因此,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岗前培训”“内部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的范畴,用人单位不能就此约定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的可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3.专项技术培训可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项技术培训,可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那么此处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范围包括什么?

 

 

 

 

4.培训费用范围是什么

 

 对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那么问题来了,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5.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9明确了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两者有如下三方面区别:

(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产生。

(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服务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培训投入的相应收益。这既有利于劳动者人力资源的开发,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升市场竞争力,对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时,应当注意依法对服务期限、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特别要注意的是,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实际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等问题。

 而劳动者参加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应当尊重并依法履行该约定,一旦违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简介

 

陈俊艺,男,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担任某世界五百强企业研发工程师及国内一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机构科员,具备多学科学术知识背景。人生格言:玉汝于成,功不唐捐。

图片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版权所有 © 2020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08000194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