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刑事案件咨询
2023-04-25
太原律师事务所
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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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刑事诉讼法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刑事诉讼法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
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
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是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首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于公诉案
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
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向委托人
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但对于提供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
方式等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明而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
合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引发双方收费争议。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称呼发生改变。原《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
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终结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仅仅是称呼发生了变化。
但这一称呼,实质上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
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
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
,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
行政处罚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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