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刑事案件咨询

2023-04-25

太原律师事务所

弘韬律师事务所

270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刑事诉讼法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 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刑事诉讼法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首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是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首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向委托人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协议,但对于提供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往往由于约定不明而易引发纠纷,尤其是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引发双方收费争议。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称呼发生改变。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首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之终结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仅仅是称呼发生了变化。但这一称呼,实质上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在与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况下,应当在表明意见后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当场与审判长对抗。遇到审判程序违法情况,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听从法官指挥,可能会被视为扰乱法庭秩序,导致被驱逐出法庭、罚款、司法拘留、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等结果。
 

太原刑事案件咨询

相关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023-05-30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5-30

45

弘韬律师事务所运城分所开业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9日上午,位于运城市禹西路郡都世纪大厦的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运城市司法局局长王吉海、太原市司法局副局长韩飞为该所举行了揭牌仪式。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高素质、高学历人才较为集中的律师事务所,该所秉承“服务、专业、创新、和谐”的经营理念,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及在办案思路和办案角度上

2023-05-30

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

2023-05-30

54

2014年7月18日《弘韬大讲堂》正式开讲啦

律师业务好比是一块块的砖瓦,律所文化就是水泥和沙,只有一块块质量硬的砖瓦与粘合力强的水泥、沙的完美结合才能建成高楼大厦。律所的文化建设不仅关系着律所的凝聚力、创造力、持久力,更是律所稳步前进和长远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支柱。我所在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本所的文化建设。《弘韬大讲堂》是我所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力求在律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上做出贡献。

2023-05-30

31

弘韬大讲堂简讯一

2014年7月18日下午,弘韬大讲堂第一讲正式开讲。主讲人是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武淑平律师,主题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共有45人参加。首先,武律师列出了一些关于非法证据的法条,从什么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023-05-30

52

我要咨询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