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财产问题的常见误区,太原离婚纠纷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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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是不少律师会接触到的一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争议解决也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领域之一。下面弘韬律师事务所就来具体介绍下关于婚姻纠纷财产方面的几大误区。
一、对方出现婚外情离婚可多分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对方婚外情不等于己方必然多分财产。
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可以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二、结婚超过八年,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
三、婚前一起出钱购买的房产是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房子是谁出钱买的不等于房子就是谁的,从法律上来讲,房子的归属权看房产证登记的名字。然后,关于结婚买房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分割,就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是如果是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使房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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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太原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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