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问题》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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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文书的裁判结果中一般都会写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到底是什么、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又应当如何主张呢?
二者均是法律针对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金钱义务,而迟延履行金针对的是非金钱债务。
1、起算日: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截止日: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是货币类财产,截止日为案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的,截止日为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若为以物抵债的,截止日为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3、计算方法: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进行了修改,因此2014年8月1日之前与之后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2014年8月1日前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基数包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
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一般包括: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对于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判决书未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判决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需要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因此,在非金钱债务中,若有损失,申请人可按照损失数额双倍请求迟延履行金,没有损失的,由法院按具体情况确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在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以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为由单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162【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163【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6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单独申请执行】
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以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为由单独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债权人已认可债务履行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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