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律师事务所怎么收费?(下)

2023-04-25

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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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十一、太原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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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太原律师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山西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十四、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山西律师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十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十六、太原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十七、山西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山西律师应该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十八、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十九、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太原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二十、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在地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太原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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