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以相同理由多次裁定驳回起诉之实务问题探讨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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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享有诉讼利益的当事人有权上诉。若二审法院查明该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那么,在二审法院指令审理后,一审法院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裁定驳回起诉呢?
相信很多法律人会说:不能。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指令审理的裁定系终审裁定,若允许原一审法院再次以相同理由作出相反裁定,不仅会破坏生效裁判的确定力,还会导致案件徘徊于两审法院之间迟迟得不到实体处理,但实践中却并不尽然。
笔者亲历
2019年10月,笔者代理某原告起诉某公司,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0年9月,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以与第一次同样的理由(原告主体不适格)再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无奈二次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4月第二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直至2021年7月,一审法院第三次受理该案后才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实体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应予重视
虽然前述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裁判,但重复的程序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当事人亦因此付出了额外的时间、经济成本。
试想:如若一审法院第三次受理后仍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呢?原告只能再次上诉,二审再次指令一审审理,案件将在两审法院之间不停地徘徊、转圈......其中的艰辛,不敢想象。
为此,笔者深感困惑,遂检索发现该司法现象并不唯一,不少同仁亦曾遇到类似情况。这种现象若不得到否定评价并通过有效措施予以规制,且不说当事人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亦无从谈起。
究其原因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指令审理后一审法院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裁定驳回起诉”作出明确指引或限制,这就给前述现象的发生打开了窗口、创造了可能。
关于制度设置的思考
如何通过制度设置予以规制,进而避免前述现象的发生呢?笔者思考如下:
1.不能参照《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对指令审理次数作出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后,案件经一审法院实体审理完结,当事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直接裁判,既不会影响当事人审级利益,亦可有效避免反复发回、案件推诿。
指令审理的案件则不同,该案件未经一审法院实体审理。若限制指令审理的次数,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的话,按照两审终审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即使不服也无法上诉,实体利益缺少了第二审程序的保障;相反,若允许当事人上诉,又将导致审级提高,与级别管辖、两审终审制度发生冲突。
2.可以通过完善程序,对“指令审理后,一审法院不能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起诉”作出明确指引
著名法学家边沁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两人分一块饼。只能用刀来切,没有任何的尺子、天平什么的测量工具来保证一刀下去,饼能公平得被分成平等的两份。那么,怎样做才能让两人心服口服呢?边沁给了一个答案:一人切,另一人先拿。
该故事形象呈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好的程序设置能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实现。
回到本文话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修订法律或对相关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程序,即对《民诉法解释》三百三十条进行补充规定“二审法院指令审理后,原一审法院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就能避免案件在两审法院间来回“踢皮球”,尽可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正常实现。
3.若一审法院再次受理后仍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且二审法院的指令审理裁定确有错误,能否再次以相同理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或直接启动再审程序?
答案是否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该条仅授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以及本院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启动权,并未授予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启动权。
笔者认为,即使二审裁定确有错误,一审法院也不应再次以相同理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依法亦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可向上级法院报告情况,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错。
结语
作为法律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我们永恒的话题,期盼正义、维护正义是大家共同的心声。笔者谨以此文,对重复驳回起诉现象、原因及制度设置进行浅析,与各位同仁探讨,期待为建设良法善法、法治中国而勠力探索、共谋良策。
个人简介
余浩,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律师行业奖惩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山西调解学院外聘师资库高级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代理申诉值班律师。
擅长业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各类民商事争议处理,刑事辩护,公司重组并购等相关法律事务。
从业20余年,担任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各类诉讼案件400百余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服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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