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对山西省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思考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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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于2022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了“关于开展破产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的公告”,名册更新的要求是“在取得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资格后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于2018年度入选太原中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仍应符合上述条件。这是2021年3月6日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后,落实构建起管理人、破产企业、政府和法院之间沟通桥梁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山西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也是标志着太原市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制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的发展阶段总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正如笔者2021年考察山西律师执业环境和破产管理人业务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成果一样,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破产实务相比,无论是从案件审理、协会建立、管理人队伍建设、社会以及市场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等方面,我省破产实务整体表现出审判体制建立较晚、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较晚、管理人队伍建设不成熟、社会和市场对破产程序不理解等众多方面的特点。
日前,新的管理人名册更新初审名单已经公示,借此机会,笔者斗胆通过公开数据对我省的破产管理人业务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和想法,为新阶段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加油鼓劲!
一、破产案件审理层面
今年更新管理人名册并非第一次,太原中院早在2018年5月14日就更新过破产管理人名册。本次更新名册是为适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需要,太原中院落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之完善破产审判体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提高破产司法保障能力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助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
(一)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管理人名册第一次更新后,太原中院于2019年12月23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发布了第1个破产清算案件,破产企业为晋能控股系下属公司。2020年发布了10个破产清算案件,细数2020年度的案件,发布主体有尖草坪区、阳曲县、晋源区、杏花岭区、小店区、娄烦县人民法院和太原中院,此后的案件发布主体,均是太原中院,这是对破产类案件发布主体由分散到统一,逐步形成规范化破产审判体系的体现。
太原中院2021年发布了18个破产类案件,其中破产重整1件,破产清算17件。
2022年因管理人名册更新,前半年发布的案件没有达到预期的数量,相信名册更新后,在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破产案件审判体系的加持下,对破产案件的受理会逐步常态化!
(二)破产企业类型侧重明显
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此前受理的为数不多的破产企业类型中,七成以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有国资背景的有限责任公司,民企只占不到三成。从这一数据不难看出,我省政府部门、国企央企对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经济等一系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视和担当。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责任和意识。
但是,比例严重失衡的破产企业类型,也能反映出来我省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需要政府或者国资背景的主管部门作为破产程序启动主体,以期达到市场化出清的政策目标,而真正的市场化破产,亟待发展。
(三)破产法庭成立晚发展空间大
暂且不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破产法庭的建立历程和成效,从中西部破产法庭的成立来看,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是全国第七家、西部首家的破产法庭,查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不难看出,重庆破产法庭的成立,是建立在2018年、2019年大量受理破产案件,大量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之上的。
再举一例,2020年8月,厦门破产法庭成立,是福建省首家破产法庭。从厦门法院破产审判的历程来看,2016年以来,受理各类破产案件838件,审结637件,化解债务194.3亿元,盘活各类企业财产51.8亿元。厦门法院由破产案件衍生的各种成效不再赘述,其中仅完善执破衔接制度,将115家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就化解了3585件执行案件,清理债务42.18亿元,这是不断加强“僵尸企业”清理力度的成绩。(数据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太原破产法庭(民五庭)成立于2021年,在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大力清理“僵尸企业”,大力探索对“执行难”案件的执破衔接制度,建立繁简分流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再通过案件办理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才能真正做好市场化破产。
二、管理人队伍亟待建设
2018年,太原中院第一次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后,入册律师事务所35家、会计师事务所9家、破产清算事务所1家,共45家入册机构。本次初审名册公示中,律师事务所增加到68家、会计师事务所增加到16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增加到2家、新入册审计机构1家、税务事务所2家,不能不说太原破产管理人队伍相当庞大。而据笔者深入了解,大量入册机构持观望态度,本质原因暂且不论,经统计,2018年名册更新后至今,仅1家会计师事务所报过名,10家律师事务所没有报过名,报过名的律师事务所中,有10家报名次数不超过10次,其中,没有中签、没有担任过管理人经验的机构大有人在。如此不成熟的管理人队伍,加之发布数量甚少的破产案件,对于做传统诉讼业务的山西律师而言,难以激发出管理人队伍的主观能动性,也难以建成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
值得一提的是,在缺乏前期积累的情况下,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了70余家企业的破产申请,一方面,这是对大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考验,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人队伍建设的良机,无论从哪些方面考量,数据都说明我省破产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发展空间非常大。
同时,管理人队伍建设不能只是纸上谈兵,空有一番理论研究和文章发表,而要从个案出发,从案件办理,从担任管理人开始。不可否认,这需要建立在我省律师行业对破产程序重视的基础上,入册和未入册的律所、律师,都是管理人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办理传统律师业务过程中,如何顺利介入破产程序值得思考,比如代理各方权利主体提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申请,参与到破产程序,发挥破产程序价值的同时取得市场对破产程序的认可,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市场化破产企业体量大前景好
我所有幸担任管理人和参与破产案件办理的企业,无一例外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值得称赞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人,虽然企业欠薪少则五六年,多则十年往上,但是他们对破产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亦或是政府部门,仍然保持了高度的信任。这与市场化破产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截然相反,市场化的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人无不对企业欠薪深恶痛绝,也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释法说理、维稳、救济途径指引甚至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都是管理人繁琐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与职工债权人相比,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中,难免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认定和剥离、政府财政资金兜底解决职工债权和破产费用、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和程序衔接等方方面面的难题,这些市场之外的因素,严重影响了市场化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严重阻碍了破产案件审判、管理人队伍的发展,也在一定层面加深了市场对破产程序的不认可。
“破产”,不单单是企业破产了,破产程序的本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些为了面子,绝不“破产”的企业,本质是对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侵犯,是对债权人受偿债权和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实现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甚至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扰乱支持经济秩序的“罪魁祸首”。这就需要我省律师行业在服务市场主体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破产法的学习、认识和引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提高律师行业在市场化出清、盘活市场经济、助力山西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责任感和社会职能定位。
纵使我省破产案件审判机制正在完善中、管理人队伍正在建设中,市场早在2021年就给出了答案,全省18.88万户吊销未注销企业,在市场化出清、“僵尸企业”退出机制的不断深入过程中,进入破产程序,是行政部门依职权注销企业之外的不二选择。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从太原破产法庭的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建立、管理人名册的更新不难看出,我省正在逐步完善破产案件审判体制,加快建设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制度,笔者谨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提请法院在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加入“准管理人”制度
“准管理人”制度,即对已申请破产的企业,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参照管理人遴选制度提前选出预备管理人,在为企业厘清破产程序中的障碍后,提请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同时担任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适用简易程序快速、高效审结破产案件。
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加入该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因管理人队伍发展不规范而造成破产程序难以顺利完结的风险,减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和对管理人队伍的担心,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更多入册机构报名,参与到破产案件的办理,总结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完善管理人的工作机制,逐步培养起各自的管理人团队,再逐步形成对我省破产审判工作有实质性帮助的管理人队伍。
通过管理人制度建设,形成以案锻炼管理人、管理人队伍逐步壮大、再提供专业化管理人服务的良性发展趋势,这是现阶段对提高我省破产司法保障能力的探索,应该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不妨一试。
二、探索“上带下”模式逐步锻炼基层破产法官
我们知道,太原破产案件现阶段是归口太原中院统一受理和遴选管理人的,这是结合破产案件审判实际作出的调整,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建立破产法庭,组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队伍。但是,这样的做法剥夺了基层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基层法官没有机会办理破产案件,也无法组建起更大的法官队伍,对我省破产案件审判机制的长远发展无疑是不利的。
探索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太原中院受理、主办,破产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列席、辅办的“上带下”模式,逐步锻炼起基层破产法官队伍,再逐步将破产案件管辖权回归到基层法院,避免出现法官队伍人数不足而拖延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之后,一般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太原中院主要审理疑难、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建成繁简分流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审判司法效率。
三、倡导“大带小”模式加强培养管理人队伍
破产管理人业务相较于传统律师业务而言,存在程序繁琐、审限长、管理人报酬结算晚,甚至没有管理人报酬、很多不可预见因素等等特殊性,这也使得大多数入册机构望而却步,不关注、不报名成为常态。究其原因,仅凭每个机构单独报名,在案件数量少、中签几率小的情况下,难以积累办案经验,甚至难以真正建立起破产团队,不考虑破产案件办理时间长、报酬结算晚等客观情况,仅是人员成本、团队运营等支出,对大多数机构而言,也是不小的开支。
提议法院要倡导“大带小”模式,鼓励没有破产管理人经验的入册机构向其他机构靠拢,同样的,没有经验的入册机构应当积极向其他机构学习,亦或是联合申报破产案件,积累办案经验,真正建立起各机构的破产团队。其后,根据各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度,逐步形成管理人梯队,再评选出一、二、三等级的管理人机构,真正培养起管理人队伍,加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
四、建立奖惩机制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
太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对管理人队伍的建设以及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起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认为,协会不仅是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更重要的是建立奖惩机制,激发会员办案积极性。
无论法院是否建立“准管理人”制度,对顺利审结的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保障管理人队伍长效发展。
施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对入册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即一定年度内未申报管理人、丧失管理人办案能力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入册机构,建议暂时取消会员入册资格,考察期满合格的,恢复其入册资格,期满不合格的,取消会员资格。
谨以此文,希望能够让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认识到,破产的本质不在于“破”,而在于“立”,“立”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立法要求、“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原则、“立”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主旨,更是“立”破产企业法人主体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后退出市场的尊严,“立”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即取消各种市场准入限制的尊严!
段晓亮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业务部负责人。
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稷山商会会员,曾担任苏州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助理,多家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助理,苏州市工业园区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第二届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2012年起从事法律实务相关工作,2017年起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起始成员,在团队建设、业务发展、案件代理、职工债权核查、破产企业现场管理、资产评估拍卖、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参与办理破产相关重点案件7起,其中担任过4起破产管理人案件的现场负责人。
擅长领域:企业破产清算、重整,行政立法,债权清收,教育培训等相关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552506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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