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专利侵权纠纷中制造者如何认定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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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显著增强,而在整个维权活动中,打击侵权源头即专利产品制造者是重中之重,也是从根源上解决侵权问题。专利法中“制造专利产品”是指,做出或者形成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那么在专利产品上贴牌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这在实务界有很大的争议。
在笔者代理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495号案件中,上诉人佛山莱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斯公司”)从上诉人东莞市凤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瑞公司”)处购进无任何生产标识的擦窗机器人“白机”后,将印有其注册商标“汉秀”及品牌商名称的标贴通过粘贴方式附着在产品及包装物上并进行销售,该标贴可简易粘贴、撕开。上诉人莱恩斯抗辩其仅为自行贴牌销售行为,未实际参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笔者作为代理人坚持认为,上诉人莱恩斯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标贴上明示其是品牌商,显然是用自己公司的品牌声誉为产品质量背书以试图赚取更多的销售利润,其与凤瑞公司存在深度委托加工关系,因此应承担制造者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领域,应当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和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商标的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销售行为而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由凤瑞公司制造,但莱恩斯公司在该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的商标,其行为性质与普通的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相较产生了实质变化,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笔者建议权利人在进行诉讼时,最好将产品上存在的公司名称、商标所有权人等标识主体均作为制造者列为被告,充分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力争帮助法院认定制造者/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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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吕银平
法学本科,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经济类诉讼、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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