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后果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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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如何认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笔者通过梳理实践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类型及法律后果,希望能与各位同仁互相探讨,不足之处望不吝赐教。
一、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 力的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诺成性、要式合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具备《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即成立生效。
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也涉及合同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和意思表示合法性三个方面。第一,主体方面主要表现为承包人需要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第二,意思表示真实主要表现为多个合同文本真实性的判断,常见的有黑白合同。第三,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主要体现为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承包人欠缺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外,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缔约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除行为违法外,标的违法也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则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无效发包合同的类型
1、建设工程发包行为的类型及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有多种发包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转包、分包、再分包、支解发包等方式。其中转包、违法分包、支解发包等方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行为。
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完成或者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行为。在实践中,发包人是采取总承包还是单项工程承包应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因此,无论发包人是采取总承包还是单项工程承包,均不得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完成的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同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工程承包人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或者个人的,会导致发包行为无效。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自己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完成。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不同点在于,转包是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其本人并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分包,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部分施工还是均不施工。如果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部分施工,将剩余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则属于分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均不施工,而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或者将工程肢解后再转包给不同的施工人施工,则属于转包行为。需特别注意的是,所有的转包行为,无论是直接转包还是变相转包,均为法律所禁止,均系非法行为。
2、违法发包行为的类型
关于建设工程的违法发包,2019年住建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该条规定了两类违法发包的行为:一是承包人不具备资质;二是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合法分包两种情况。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关于合法分包,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总结出合法分包的条件:一是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无论是事前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事宜还是发包人在分包是表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二是分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缺乏相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不能成为分承包人;三是分包工程限于非主体结构工程,但是主体结构是钢结构工程的除外;四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能分包工程,分承包人不能再分包工程;五是分包限于劳务分包或者专业分包。
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分包人和分承包人之间形成两个合法的合同关系:一是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关系;二是分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约定确定。分承包人作为施工人,应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如果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在实践中,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虽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也会依照《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在:第一,分包人(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人(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分包人可参照《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转包行为一律无效
关于转包,《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看,转包行为无合法与违法之分,所有的转包行为均为非法。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具体列举了转包行为的类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无效的一般法律后果有三种: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合同无效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一)未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当事人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无效的过错完全在于发包人,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如果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承包人,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需要另行选择承包人,承包人就当赔偿发包人另行缔约的费用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发包人对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存在多个事由且分别属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原因,则可以酌情确定过错比例,合理分担相应的损失。
(二)已履行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或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行使解除权,双方自然进入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理程序,当事人可举证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发承包双方为履行合同所投入、产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和金额、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平衡双方利益,判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损失。
(三)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的施工建造是将劳务和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难以将劳务、材料从建设工程实体中分离,返还原物已不现实。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折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折价;二是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折价。鉴于目前评估鉴定的成本高、周期长,有的评估意见与工程实际履行的客观价值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采取的补偿办法是由发包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在无效合同项下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然是工程质量合格。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等情形。
(四)合同无效可主张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上述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亦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上述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介绍

韦委丽律师
毕业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曾参与山西省律师协会、山西省党支部组织的多项普法宣传公益活动。
韦委丽律师
毕业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曾参与山西省律师协会、山西省党支部组织的多项普法宣传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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