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增资纠纷中,目标公司就增资事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后,投资方如何维权?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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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是企业扩大经营、增加融资、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提升企业品牌效应的重要手段,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但是,在增资扩股程序中,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很多纠纷,导致已经签署的《增资协议》面临解除的局面,今天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增资协议解除,目标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后,增资股东如何维权的问题。

一、增资协议解除,目标公司就增资事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退股,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2019)最高法民申1738号)中,也明确认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案涉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故投资方依据协议约定主张解除《增资协议》并请求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与上述案例持一样的观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依据前述规定成注册资本是要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如果增资协议解除时,目标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款并没有成为注册资本,增资行为尚未对外公示,未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产生公示公信利益,则增资协议解除后,目标公司应返还增资款,并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种情况下返还增资款的行为,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二、增资协议解除,目标公司就增资事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投资方的退股行为又如何界定?

针对该问题,笔者查询一些案例后总结了相关裁判要点,如增资协议解除时,目标公司已经就增资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已经对外公示,对公司债权人产生了公示公信利益。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方主张目标公司返还增资款的,应当以目标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比如减资)为前提。鉴于是否减资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针对投资方返还增资款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公司履行减资程序。所以,在增资协议没有特别约定,且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之前,投资方要求返还增资款的主张,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从上述两个问题可以看出,增资协议解除时,目标公司就增资事项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对投资方能否直接请求返还增资款影响巨大。

结语

鉴于上述两种情况,笔者建议投资方在签署增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同时要约定清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后,如何返还投资款和退股,从上述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明确目标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前,投资方可以直接请求返还增资款,但在目标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很大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繁冗的公司减资程序,最终可能使投资方无法退股。针对这种情况,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中明确在目标公司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因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原因导致增资协议解除的,投资方有权主张公司原股东回购或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样会更加简单,而且不需要经过公司的减资程序,就能最大限度维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田冬冬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专业知识扎实,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民事审判以及执行流程的各个节点,

现服务浦发、光大、招商、晋商等多家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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