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被害人自诉侵占罪,应该注意什么?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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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亲告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告诉才处理。近期,刑事部在工作中遇到了多起对于侵占罪的咨询,受害人总是认为自己的证据已经做到了确实充分,但起诉至法院时,要么被劝说撤诉,要么被以证据不足而裁定不予受理。刑事部团队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近年来太原地区只有1例侵占案被定罪。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一案例——陈某与黄某侵占案(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8刑初2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自诉人陈某的经销部负责销售工作,期间黄某利用工作之便占用经销部货款累计108432.69元,私自出售库存货物值58420元,并据为己有,现被告人对自诉人陈某损失的钱款拒不返还。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黄某犯侵占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控诉。
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工作之便占用货款,并据为己有,经自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被告人黄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自诉人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侵占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问题
实务中需要证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还是“拒不返还”?
简要评论
理论上对于侵占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又拒不退还的,才成立侵占罪,二者需同时满足;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只是“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解释和补充,是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化行为;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拒不退还”则只是处罚条件,只有拒不退还才需要处罚。对于二者的含义和关系的理解,常常影响案件定性。
案例中的裁判理由采用了前述第一种观点,即在非法占为己有后,又拒不返还的,才成立侵占罪。可见,在实务中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自诉人需要同时证明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返还”。
写在最后
笔者认为,侵占罪自诉人要完成与公诉案件相同的举证责任,使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疑具有一定难度。
在准备证据时,自诉人应当全面收集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关键证据。既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只有所有权人才可以对财物实施的转让行为,使原所有权人与财物之间处于失控的剥离状态;还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拒绝向所有权人返还财物的不作为的行为,使原所有权人无法挽回损失。本案的举证思路对于我们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ND

个人简介—王旋
法学本科,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
擅长领域: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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