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

2023-04-25

22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时间不能倒流,现场不能重现。证据作为诉讼的“无冕之王”,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案例引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的轮胎经销商,允许B公司在当地销售A公司生产的轮胎,B公司称A公司与其口头约定过轮胎销售的返利及运费补贴,且私下一直按照口头约定执行,后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返利及运费补贴,但A公司否认该事实。

法院裁判:B公司主张A公司应当支付返利及运费补贴,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的《购销合同》,且辩称A公司提供的销售表格中备注处写明“每条20”,即为双方约定的运费补贴,但该合同中并未对返利和补贴作过约定或补充协议,且A公司表格中的备注仅有一条,无法认定双方之间有该交易习惯,B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举证证明双方就返利及补贴达成过合意,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类型有很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属于证据的类型,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谁来举证涉及到证明责任的问题。

1.在民事案件中,一般来说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若A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则A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在侵权案件中,一般为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被告证明免责事由,但有几类案件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例如:环境污染案件需要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建筑物构筑物等致人损害等案件由被告证明过错及免责事由。

3.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的证据由公诉人提供,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4.在行政案件中, 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原告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责任。

(二)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法官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

1.在民事案件中,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高度可能性的即认定该事实存在,但当事人要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以及赠与事实时,需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此外,在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中,例如:保全、回避等事项,存在较大可能性,则认定该事实存在。

2.在刑事案件中,也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举证不能有什么后果?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且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才能为法官所采信;

 

若有证明责任但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的标准,则将会陷入一种事实不清的状态,法官将不会认定相应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举证时应当注意什么?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结语

为了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承担不利后果,律师提醒在平常的民事活动中,应当保存好合同、借条、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原件,在庭审活动中及时出示证据原件,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出示原始介质,本人无法出庭时可以考虑证据公证等手段,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从而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高豆豆律师,女,中共党员,

毕业于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银企商事部律师,

专于民商事纠纷,擅长与人沟通协调,

秉持着“守护善良、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

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相关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023-05-30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5-30

45

弘韬律师事务所运城分所开业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19日上午,位于运城市禹西路郡都世纪大厦的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运城市司法局局长王吉海、太原市司法局副局长韩飞为该所举行了揭牌仪式。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是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高素质、高学历人才较为集中的律师事务所,该所秉承“服务、专业、创新、和谐”的经营理念,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及在办案思路和办案角度上

2023-05-30

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

2023-05-30

54

2014年7月18日《弘韬大讲堂》正式开讲啦

律师业务好比是一块块的砖瓦,律所文化就是水泥和沙,只有一块块质量硬的砖瓦与粘合力强的水泥、沙的完美结合才能建成高楼大厦。律所的文化建设不仅关系着律所的凝聚力、创造力、持久力,更是律所稳步前进和长远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支柱。我所在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本所的文化建设。《弘韬大讲堂》是我所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力求在律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上做出贡献。

2023-05-30

31

弘韬大讲堂简讯一

2014年7月18日下午,弘韬大讲堂第一讲正式开讲。主讲人是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武淑平律师,主题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共有45人参加。首先,武律师列出了一些关于非法证据的法条,从什么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023-05-30

52

我要咨询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