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调度费”应如何理解及法律适用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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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骑哈啰单车出服务区后,就解锁同一辆单车,然后骑回服务区,依旧被扣了20元“调度费”,上海高院公众号刚好贴出一则案例,我觉得有必要学习。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30日,武某某使用哈啰单车骑行至真北路4333弄小区门口(该处为服务区外)锁车。之后在该处重新开启上述涉案单车,又将该车辆骑回服务区内并锁车。由于武某某在服务区外停放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钧正公司)收取武某某调度费10元。
一、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二、钧正公司不存在实际调度行为,武某某是否应支付调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武某某下载哈啰APP并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时已点击同意《服务协议》,注册成功后并使用相应服务,故武某某与钧正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武某某从开锁骑行到上锁停放的行为,是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过程,而上锁后的再次扫码解锁骑行,是独立分开的另外一个合同行为。武某某将共享单车骑行至服务区外上锁停放时,实际上已经违反了使用规则,违约行为已经产生,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未经钧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武某某再次扫码开锁将同一辆单车骑回服务区内而免除,故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共享单车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通过APP电子地图划定服务区,与用户约定骑行和停放区域以及违反使用规则需要承担相应费用的方式进行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别是在用户扫码后,APP推送的计费标准和超区规则虽为格式条款,但服务提供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哈啰APP对服务区、超区停放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于超区骑行和停放,将收取超区停车调度费的收费规则通过弹窗、列示在使用界面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提示与说明。
对于用户而言,其已对收取调度费的情形及违反使用规则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及形式具体而明确,用户点击确认开锁的行为意味着对协议和规则的接受,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服务协议》和使用规则已经达成一致,双方均需恪守履行,哈啰单车计费规则中的调度费属于违约责任约定范畴,不能仅依据是否存在实际调度行为而狭义地认为不构成违约。

安瑞云,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银企商事部实习律师,专于民商事、行政纠纷,擅长与人沟通协调,秉持着“简单极致、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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