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认罪认罚制度律师运用之我见
2023-04-25
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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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律师运用之我见
近年来,“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如火如荼。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让公正看得见、摸得着,从而实现法治中国。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误解,部分同仁认为做了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必费力辩护。对此,我不敢苟同。我认为不仅需要辩护,还需要在各个阶段运用好认罪认罚,才能实现律师职责。
一、侦查阶段的运用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无争议的案件可以尝试在侦查阶段作认罪认罚。通过早认罪认罚可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可以让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制度不再流于形式,而是能够更有效的运用于办案中。一方面,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认罪认罚告知书是否向犯罪嫌疑人发放;并建议办案人员可在提审时将自愿认罪认罚的陈述记入笔录中。另一方面,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认罪认罚,也可以让当事人现场书写认罪认罚具结书由律师代交给办案人。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运用
1.
争取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作认罪认罚时最大幅度的量刑减免。各地检察院在进行认罪认罚工作时,所减免的幅度并不同。况且,检察官刚刚开始摸索量刑,相较于法官少了许多积累。所以,当律师对量刑规则非常熟悉时,对检察官带来的影响则是特别巨大的,足以影响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官提交证据及意见,做好诉辩交换。抓住案件黄金时机,先入为主给检察官讲述案件、灌输思想。提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将相关量刑规则烂熟于心。在对量刑绝对熟悉的前提下,运用好基准刑,合理提出量刑建议,打有把握之仗。
2.
勇于拒绝认罪认罚,不对证据不足案件做补充。检察院办理案件时,原则上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并且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已经列出补侦提纲,如果到了检察院阶段部分案件证据仍旧不足,检察官可能会通过压制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进而补充证据。在目前的证据体系规则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则要求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若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认罪的,则其他证据要求亦会降低。所以,律师应该跟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清楚,应拒绝压制当事人强行作认罪认罚。
三、一审阶段的运用
1.
在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尝试从轻、减轻。庭审中,很多律师谈到当事人具有坦白等各种情节,往往检察官以及法官会说上述情节已经在认罪认罚中予以减免,故不予采纳。其实不然,认罪认罚主要是对主观认罪态度好的一种罪责减免,并不包括客观因素。如果律师能够提出客观依据,比如被害人负有一定过错等,还是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减免。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最大限度从主观悔罪方面争取认罪认罚从轻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可以再次从客观角度提出相应证据,再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
已经作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在庭审中扩大效果。有些案件证据并不充分,但是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相对较轻,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很乐意去认罪认罚。律师可以在充分分析后予以支持,但是一定要利用好庭审质证。质证的时候可以先说明认罪认罚后可以精简程序等,但是并不降低证明标准。而后律师把握好分寸,不做无罪辩护,但是认真质证尝试打掉部分证据。此时要把握好火候,提前做好庭审辅导,保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节,但却争取去掉部分不利证据。如此,既可以得到较轻的量刑情节,还可以乘胜追击进一步实现从轻处罚。
3.
对于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作认罪认罚的特殊案件,在审判阶段争取最大幅度的认罪认罚。涉及到多个罪名,或者是多次犯罪,或者是多笔交易的,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张自己所犯罪行少或者是金额少的,显然难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后效果较好,明显可以去掉个别罪行或者是减轻涉案金额的。律师可以建议法庭在当庭认罪认罚中以检察院阶段的幅度量刑。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非因被告人原因造成的事实不清,进而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认罪认罚。所以目前在经过质证后发现确实应该如被告人所述,则可按照之前的幅度对其从轻处罚。
四、二审中的运用
二审中的认罪认罚应提高其成功率。认罪认罚制度中虽然规定了在二审中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但是实践中往往并不支持,害怕被告人以上诉不加刑实现自己的刑罚赌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则应该通盘考虑全局,让二审中的认罪认罚产生效果实现改判。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在之前埋好伏笔。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解释清楚不认罪的理由,是因为某部分证据不充分,自己也是冤枉的;而不是一问三不知的零口供。法律不强人所难,每一个被告人都可能会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所以有合理的解释不能认为被告人在利用诉讼制度实现自己的目的。此种情况下,可加大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机关的一剂良方,但绝不是刑辩律师的致命毒药。我们要坚决支持这一高明政策,但同时也要令其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在实践中擦出火花、演练出更精彩的变化,我想这样的制度便是真正的惠民之举!
王茂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综合事业部部长。毕业于中北大学,具有检法工作经历。
擅长业务: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等。以专业水准、敬业态度、极致服务,令当事人胸有成竹。
座右铭:有理有据有肝胆,亦律亦友亦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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