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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韬文苑丨关于漏罪之我见

弘韬文苑丨关于漏罪之我见

  • 分类:资讯中心
  • 作者:王茂林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2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弘韬文苑丨关于漏罪之我见

【概要描述】

  • 分类:资讯中心
  • 作者: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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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罪之我见

 

 

 

近来因有当事人涉及到漏罪,因故潜心研究。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有诸多变数,因此将其分享如下。

所谓“漏罪”指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犯罪分子还存在没有判处的其他罪。而此时,有可能刑罚执行完毕,亦有可能刑罚未执行完毕;漏罪可能前后属于同一种,亦有可能属于不同种。所以在不同情形中,又会出现较为有意思的情况。

刑罚执行完毕前,前罪和漏罪属于不同种罪,可以正常数罪并罚。此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最高的单个刑以上加和刑以下确定刑期,可以理解为1+1<2;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属于正常情形,但是更有趣味的还在下面。

刑罚执行完毕前,前罪和漏罪属于同种罪,数罪并罚后可能提高法定刑。比如张三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之前还曾经伪造过其他一枚公司印章,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是数罪并罚,法院应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但若在一开始对张三两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进行量刑,其最高刑期只能是有期徒刑三年。此时漏罪数罪并罚后将会导致1+1>2,便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

刑罚执行完毕前,前罪和漏罪属于同种罪,数罪并罚后可能会放纵犯罪。比如张三因奸淫两名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曾经奸淫过其他两名幼女。这时,若数罪并罚,其刑期总和最高也只是二十年有期徒刑。但若在一开始对张三连续强奸四名幼女直接进行量刑,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这种情况下1+1<<2,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处理反而放纵了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的,将无法进行数罪并罚,可能会加重被告人刑罚。《刑法》第七十条对漏罪数罪并罚的规定,要求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倘若已经执行完毕的,无疑不在数罪并罚之列。所以当刑法执行完毕后,发现张三有漏罪的,按照规定量刑即可。此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1+1=2,不能再通过数罪并罚进行部分减免。但是倘若能在一开始或者刑法执行完毕前对两个罪行数罪并罚,则将有利于被告人。

 

综上,在面对不同情形时,要掌握相应的技巧。我认为刑事辩护既有理科思维,亦有哲学艺术;于诸多情节中进行辩护,在整体布局中施以谋略。韬略千寻,终有周全之策;深谋远虑,必成所托之事。

若生命能够化为绚烂的流星,那我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绽放动人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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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茂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综合事业部部长。毕业于中北大学,具有检法工作经历。

擅长业务: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等。以专业水准、敬业态度、极致服务,令当事人胸有成竹。

     座右铭:有理有据有肝胆,亦律亦友亦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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