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本案死者赵某是否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2023-04-25

鲁飞娜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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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韬文苑丨本案死者赵某是否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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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0日16时20分许,张某驾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沿阳曲县阳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阳兴大道南留南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疲劳驾驶,撞在道路东侧的路灯杆上,导致车辆右前侧解体,发生了致该车副驾驶座位乘车人赵某甩出车外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排乘车人及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及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死者赵某的近亲属达成一致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其80万元,该赔偿协议张某已经履行完毕。后诉到法院,要求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在本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例解读


第一种观点:死者赵某在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应在本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观点: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时,死者赵某为乘车人,属“本车人员”,且张某不能说明赵某被甩出车外后再次被被保险车辆碰撞。故死者赵某的“本车人员”身份并未发生转化,因此,在保险理赔时,死者赵某应被界定为“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故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持第二种观点较为合适。

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再结合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由于张某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撞在道路东侧的路灯杆上导致车辆右前侧解体,致乘车人赵某甩出车外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第三者”,不能仅看伤亡结果发生在车外就认定转化为了“第三者”,而是看伤亡结果是否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如果伤亡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则属于“车上人员”;如果伤亡结果是被甩出车外,又因本车碰撞、碾压,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而造成伤亡,则“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以上观点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观点)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受害人是因甩出车外后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的死亡,故应当认定死者赵某为“车上人员” 而非“第三者”,故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本车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


鲁飞娜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现任某大型国有企业建筑工程法律顾问、某大型保险股份制公司外聘律师以及其他一些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经济纠纷、继承等民商事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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