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从独立保函到独立违约条款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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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审理独立保函纠纷类案件时可以审查认定基础交易的事实,但是并不代表需要审查基础交易的法律关系,更不会因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有效而影响独立保函的生效。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独立保函属于独立于原基础合同的合同。一般在独立保函中将基础合同中的一些责任、义务作为付款条件,当事实上发生付款条件约定的事项时,独立保函就可以发挥作用。独立保函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不会因原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无效而直接影响独立保函的适用。因为责任、义务已经被作为独立保函中的约定而成为独立保函合同中的一部分,在独立保函合同中已经脱离于原基础合同。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独立保函理解为脱离了原基础合同单独签署的霸道违约条款。

基于此,我联想到在某些特定合同中可以设置类似于独立保函的违约条款,令其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进而强制约束双方、强行弥补某一方的损失。比如在小产权房屋买卖、违建房屋租赁等合同中,可以将违约条款独立起来。给其上几道锁,防止合同无效时无法适用违约条款。当然,从现实角度出发,又需要多处发力才可能让一个无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强制有效。





1. 在合同中上第一把锁。在违约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条款不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而影响其效力,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违约条款自始有效。

2. 在签订时上第二把锁。可以在具备录音、录像的环境中签署合同,并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宣读,双方确认无异议。

3. 在争议解决中上第三把锁。可以约定仲裁,即便合同无效后管辖依旧有效。相较于法院,可能仲裁委更容易接受新兴观点,更尊重意思自治。





如此这般,或许在某些可能无效的合同中会出现类似于独立保函的独立违约条款。使得在合同无效后,还能够通过违约条款保护某一方的权益。

法律知识的学习永无止境,而实践中的探索更是无边无际。对每一种创新理念怀有期待并勇于尝试,或许是法律职业最大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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