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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韬文苑丨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弘韬文苑丨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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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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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韬文苑丨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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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应用迅速发展,商家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了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也吸纳了原来《电子商务法》的内容,将“电子合同”写入《民法典》这本百科全书。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电子合同及其订立规则呢?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陈某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网上购物平台注册了账号,随即看到该公司正在销售空调,出示价格为2000元/台。几经斟酌后,陈某便按照该公司出示的价格下单并支付了货款。几天后,正当陈某满心欢喜的等待商家发货时,却收到了商家的退款通知,内容写道:“由于缺货,我们将无法满足您对空调的订购意向,如您已完成付款,则相应款项将退回至原账户”。随即,2000元货款被退回至陈某账户。陈某不甘,于是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空调。

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电子合同。像这种商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陈某通过互联网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双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合同就称为“电子合同”。在本案中,陈某如果想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必须是电子合同已经成立,那电子合同何时才算成立?

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及立法解读,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我们分析,对于“线上交易”,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要约邀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因此,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结合到本案,商家将待售空调的名称、型号、价钱等详细内容陈列在网站上,且陈某作为消费者可以直接点击购买并支付价款,买卖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征。陈某通过网站自由选择该商品,确认订单并支付了货款,已经对商家的要约进行了承诺。且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并无特殊约定,因此陈某与商家的电子合同在陈某下单成功时就已经成立,陈某的付款行为属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擅自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陈某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求也当然能得到法院支持。

 

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电子合同格式化、便捷化、高效化的特点逐步显现,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格式条款、伪造电子签章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更加仔细、审慎的审查电子合同,以降低电子合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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