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2021年12月31日,我所代理的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山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受益人对《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索赔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终止了两份保函项下近6000万索赔金额的支付。
我们的对手是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我们的案子是全国不足百例的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我们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的主张,在所有独立保函生效判决中,得到支持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
在面对几乎无先例可寻,无经验可用,无观点可参考的前提下,我所律师从独立保函制度的立法精神、独立保函生效判决所体现出的司法观点和法律逻辑、以及案件基本事实这三方面入手,将全国所有独立保函纠纷生效判决进行逐一分析,与当事人就基础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梳理,寻找可能有利于我方的突破点,形成我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立论观点和证据体系。最终,整个团队的坚持和坚守下,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我们的主张得到了全部支持。
独立保函,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先付款,后争议”。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仅根据保函载明的单据即可付款、受益人欺诈是唯一例外等显著特点。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开具独立保函的数量快速递增,其体量和规模已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正是在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下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往往呈现出标的数额大、专业性强、判例少的特点。在涉及独立保函欺诈的生效判决中,也以不认定保函欺诈为主流的裁判结果。
本案的判决,对我所而言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胜利,在国内独立保函欺诈纠纷领域也写下了掷地有声的一笔,为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标志着我所在独立保函争议解决领域走在了全国前列。
最后,祝愿弘韬在高端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实现更大突破,再创佳绩!
成就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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