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非罪≠没“案底”,犯罪≠有犯罪记录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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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曾经有一个真实案例:

张三(化名)系某国企员工,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公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宣判张三不构成犯罪。

事情前后经历了大半年,尘埃落定后,张三想正式回到单位上班,单位告诉他:“我们不能录用一个犯罪的人,你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自己。”于是,张三在公安官方平台查询,发现自己不能下载电子版《无犯罪记录证明》。

张三心里那个郁闷,法院都说了自己无罪,为什么证明就开不出来。随后,张三又拿着无罪判决,到老家派出所申请现场开具证明,民警又告诉他:“我查到你有‘案底’,被刑事拘留过,按规定不能给你开证明。”

原来,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或者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会留下我们俗称的“案底”。但是过去由于系统不互通,导致法院判某个人无罪,公安认为这个人至少可能有罪的冲突。张三后来通过说理、派出所上报情况,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张三的例子不是个例,有很多“李四”、“王五”因为类似的情况,失去了工作的资格。

张三所在的单位提出要求,合法合规没有错;派出所民警确实查询到张三涉嫌犯罪的记录,不予出具证明也是本职所在;张三本人更是无辜。那么导致矛盾出现的原因是什么?那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去引导。不过这种现象,随着新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得到了解决。

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该规定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将刑事程序的各阶段、或者各单位涉及的行为都予以明确,作为有关人员执行的依据。至此,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以张三为代表的群体今后再也无需担心。另外呢,关于未成年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笔者在这里也想和读者进一步分享。

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相关规定。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能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不同于被判无罪、确有资格开具证明的张三同志,原则上,被判决有罪的人即丧失了开具证明的资格。但基于对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考虑其接受改造后重归社会的效果,一般情况无论是个人申请查询对应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还是单位申请查询对应的《查询告知函》,都应当载明未成年人没有犯罪记录。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有着特殊优待,不过一纸证明也不能代表全部,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以及特殊单位政审需要,还是可以查询到犯罪记录的。还有我们前文提到的“案底”,除了刑事犯罪,受到治安管理等行政处罚的,乃至过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都会留下“案底”。情节轻微的违法记录,可以随着时间而消除;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记录,污点将会伴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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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想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仅对犯罪兜住惩罚,惩罚后的记录也是如此。法律可以为了张三们去弥补实践的空缺,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作出适当调整,但法律抑制犯罪的目的永远不变。随着法治的完善、公民素养的提升,文章所分享的知识,笔者更希望它以后只出现在纸面。

 

 

 

 

孙江桦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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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太原市洪洞商会会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担任多家基层政府、组织、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领域,曾为全国知名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现为某央企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并对处理合同、婚姻、劳动、侵权等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师格言:审慎,耐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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