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质押车买卖的思考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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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质押车买卖在全国各地盛行,尤其在2017年间尤为突出,一开始质押车的购买人群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凭借掌握着一些信息和职权可避免车辆被偷走的风险。但随着近些年受到银根紧缩,通货膨胀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以车辆作为质押,享受花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市面上出现越来越多的质押车,其以低价优势,使很多人趋之若鹜而选择购买质押车。
质押车在现实生活中分为两类,一是,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在未交清全部款项时以车辆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或者金融服务机构借款;二是,车主在购买车辆之时已结清全部款项,取得完整的车辆所有权,而后向个人或者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借款,提供车辆质押的行为。质押车的买卖与一般二手车买卖不同,其本质是第三人与质权人进行车辆的买卖。
实践中,裁判者对于质押车买卖到底属于买卖合同还是转质押合同还债权转让合同均有不同的评判标准。从裁判文书网搜索的相关判例来看,在出现消费者购买质押车后被金融公司将车辆回收的情形时,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作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的判决。一般裁判者倾向于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将质押车的买卖认定为买卖合同,而非债权转让、转质押,这本无可厚非。但将质押车买卖一概认定为买卖关系导致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出售质押车的车商或者质权人有待商榷。从法律的适用角度,质押车买卖是否真的不存在债权转让或者转质的情形?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规定在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的章节,本质属于担保性质。买卖合同与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便是买受人取得的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
区分角度:
(1)是否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买卖和债权转让的第一步。主合同法律关系是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若没有主合同法律关系的支撑,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无法设立。而评判主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无外乎考虑质权人与出质人是否有《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或者《车辆质押贷款清单》、《车辆受理单》、《借据》、《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若没有上述证据的支撑,裁判者很难认定其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
(2)转质是质押车买卖的必经环节,转质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转质是否经过出质人同意是评判转质权人是否享有转质权的关键。若出质人同意转质,除上述证据外,还需提供原质权人与转质权人签订的《车辆转质押合同》、出质人出具的《同意书》、原质权人与转质权人存在主合同法律关系的《借据》、《收据》、《转账记录》等。但此种情形在质押车的场合并不常见,一般质押车的买卖的表现形式为质权人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卖其享有的质权,即债权转让。
但认定质押车的买卖属于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易事,除证明出质人与质权人存在主合同法关系以及质押法律关系的同时还要有客观的证据证实质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出质人同意债权转让的《证明》或通知出质人的《告知书》、债权转让的《免责证明》、告知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担保的《告知书》、《行车证》等资料。
(3)债权转让价款也是实践中裁判者的评判标准之一。债权转让价款一般不能过分高于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担保数额,因为债权转让的本质是转让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数额已在主合同成立之时已被确定,若过分高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数额范围,虽履行时将质物所负主债权凭证一同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不在乎主债权的债权数额,而是将本身凝结在质物之上的价值作为合同标的协商对价并进行交易时,容易被裁判者认定为脱离担保物权(质物)的买卖合同。
若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转质权人、质权人的救济路径
1.出质人要披露涉案机动车有权利瑕疵的行为,卖方不承担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明确告知买方所交易车辆不能正常办理过户登记,及提示该车有被登记车主收回的可能,车辆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的市场价格,从而扩大买方的责任。此外还可从交易价格、《免责声明》、加装GPS、断油断电等防盗系统等客观事实加以证明,买方应当知道购买的是质押车的客观事实。
2.从买方使用车辆的时间长短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对车辆的损耗、折旧角度进行评判,减少返还的价款。
3.返还价款的同时应当要求买受人返还车辆。一般裁判者不予支持,因为车辆被抵押权人开走的风险是自始存在的,出卖人在知悉车辆被抵押权人开走的情况下将无处分权的车辆出售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购买质押车的风险无处不在,从买受人来讲,是否能永久获得到车辆的使用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随时被抵押权人开走的风险,即便诉诸法律,也不能保证得到胜诉判决以及得以顺利执行。从出卖方来讲,赔了夫人又折兵。购买质押车,入市需谨慎!
朱乾龙律师,男,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历,具有敏锐的办案经验,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多家央企、国企、银行清收业务,与债务人沟通均取得良好的清收效果,擅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执业格言: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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