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关于在行使票据追索权中能否主张律师费之我见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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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涉及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诸多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原告方未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而在主张律师费的案件中有少部分获得了法院支持。结合相关资料我认为律师费并非不可以主张,只不过还需掌握一定技巧。
绝大多人不去主张律师费,主要是受到《票据法》规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上述法条虽然对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可主张的金额、费用措辞不同,但是本质上还是相同的;仅仅是针对不同状态下所出现的费用进行了措辞调整。但是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确定一点,《票据法》中列明的可主张费用确实没有律师费,并且可主张金额和费用中没有兜底性规定。但即便是如此,律师费也并非不可主张。
01
将律师费与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相挂钩
虽然《票据法》对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可主张的费用中规定的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但是并没有限制律师不得参与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所以可以在律师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事项有协助取得拒付证明、发出律师函等。若考虑律师费中有较多部分为参与诉讼的费用恐法院不支持,则可以单独签订协助取得拒付证明、发出律师函的合同。且可以利用被追索人较多需发出多份律师函的特点,对数额较高的律师费作出合理解释。有部分判决支持此种方式下所支出的律师费。
02
通过将票据权利与债权融合的方式在诉讼中向前手主张律师费
虽然依据票据权利,我们不能直接主张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但是在我国并不承认票据绝对的无因性,这点在票据纠纷案件中还需要审查取得票据的基础事实可以体现。而在取得票据的基础事实中,我们往往与前手会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时的赔偿条款,故可以在诉讼中依据票据权利向所有前手主张《票据法》中载明的金额和费用,同时依据与前手之间的合同主张前手承担律师费的损失。
这一方法虽然有部分判决支持,但是笔者从尊重法律的角度而言并不认可。一方面《票据法》既然明确了可以主张的金额和费用,那么我们应该遵循;另一方面当我们行使追索权或者再追索权时系行使票据权利,但如果还同时依据合同主张债权,这本身就是矛盾的。此外,票据的出现是为了促进交易,而非让前手陷入恐慌之中。如果因为付款人的原因使得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无法获得相应款项,而据此让前手为持票人支出的律师费来买单,无疑是过分加重了前手的责任。这就让我们在使用票据时,对因为使用票据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忧心忡忡。如此来看,将不利于票据的流通,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03
依据与前手间的合同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前手承担律师费
如果在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时主张律师费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则可以尝试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前手承担律师费。从理论上而言,依据买卖合同起诉前手与行使追索权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假设合同中亦有约定此种情况下前手应当承担律师费,则有一定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法院是否受理,虽然涉及票据类纠纷可以选择依据票据权利或者债权提起诉讼,但是部分法院仍有可能对此种诉讼不予受理或驳回。即便是法院在受理后,若合同中无约定,律师费又是否属于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有待商榷。这种方法目前暂时未找到相关案例,也欢迎各位同仁勇于尝试。
当然如果我们遇到上述方法主张律师费时,也可以进行有效反驳。将律师费与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相挂钩的,我们可从此部分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角度进行反驳。通过将票据权利与债权融合的方式在诉讼中向前手主张律师费的,我们可以表明不应将法律关系混淆,若想获得支持则法院应依买卖合同仅判决前手承担或者依《票据法》无律师费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依据与前手间的合同单独提起诉讼主张前手承担律师费的,可以该案已经法院审理应予驳回或非合理支出等理由反驳。
总之,从实践角度出发,律师不应对诸多实务有绝对唯一的定论;而同一类型的案件可以出现不同的结果,取决于律师的理论水平、诉讼技巧、博弈策略以及永不妥协的心。当然,如果我们对专业知识缺乏敬畏之心,那么将很难成为强者!
律师简介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综合事业部部长。毕业于中北大学,具有检法工作经历。擅长业务: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等。以专业水准、敬业态度、极致服务,令当事人胸有成竹。座右铭:有理有据有肝胆,亦律亦友亦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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