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帮助他人,要量力而为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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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括

李某和宫某是同事关系,二人比较熟悉。2021年,宫某称其母亲罹患胃癌向李某借钱,李某虽然手头不宽裕,但还是听从宫某的提议,从多处信用卡、第三方平台贷取50余万元后再出借给宫某。后来宫某陆续偿还了一部分借款,经过双方对账仍有近30万元未还,宫某自愿出具借条并在借条载明逾期还款的利息。

还款期限经过后,宫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玩起“失联”,李某也打听到宫某的母亲只是普通疾病,宫某将借来的钱基本都用于个人挥霍。2022年3月份,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以上是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初次接待委托人李某,笔者就觉得李某太过善良,为了帮助朋友而导致本人负债累累。根据以往案例经验,类案判决一般会支持原告,被告或承担支付借款本金、约定的合法利息以及债权人在第三方平台产生的手续费等义务。因此,笔者将本案作为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办理。

开庭时被告宫某出庭应诉,表示认可借条上的数额和当前已产生的利息,但是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后续的利息不能认可。法官重点调查了原告李某所出借的资金来源,李某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以及被告宫某借款的目的等事实。休庭后法官表示,虽然过去的案例包括法官本人一般都会支持原告的诉请,但根据最高法近期发布的指导案例,信用卡套现出借属于违法,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笔者为李某分析,裁判导向的变化可能对我方严重不利,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则宫某应当返财产即本金。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李某所贷资金属于金融机构所有,正在贷款的部分可能暂时不被支持,需要结清后另行起诉。返还财产时,法律还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为贷款使用的相关规定和约定明确只能用于个人消费,不得转借,所以很难认定李某没有过错,进而李某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结合庭审情况,笔者奋笔《代理词》一篇并交至法院。主要从“一、李某的出借行为仅违反了信用卡使用的相关管理条例,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关系无效;二、宫某主动向李某出具借条,双方就该笔债务形成了新的合意;三、宫某存在欺骗行为,若不承担过错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四、引用的案例经核实并非最高法指导案例,且同地区基层法院及中院的近期案例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等多个角度阐述说明,希望法官能够采纳。

判决作出前,笔者又反复做沟通,积极交流观点并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李某因为此事导致生活困难,甚至出现了家庭危机,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态度诚恳的《情况说明》。拿到判决的那一刻,笔者也替李某长舒一口气。法院判决宫某应当返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本案双方都没有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还算差强人意。但根据判决说理部分:“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对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被告系过错更大的一方,对于原告的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法院没有认可借条约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所支持的单倍利息远不能填补李某需向金融机构承担的手续费和利息等损失。

 

 

律师建议

一定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帮助他人。我们常讲“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前提应该是将自己拥有的玫瑰赠出。另外,一个行为虽然从道德角度评判目的正当,但也很可能会破坏国家相应的管理秩序。希望各位读者今后以此案为戒,量力助人、合法助人。

 

 

 

 

 

律师介绍

孙江桦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太原市洪洞商会会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担任多家基层政府、组织、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领域,曾为全国知名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现为某央企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并对处理合同、婚姻、劳动、侵权等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师格言:审慎,耐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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