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认定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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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有时存在难以定性的情况,即当事人为融资需要进行民间借贷,却又通过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掩盖民间借贷的事实或是表面上看起来是民间借贷却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本文以如何认定委托理财(特指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进行简单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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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收取利息回报。委托理财则是由委托方将资金移交至受托方,并由受托方投资于金融市场或采取其他资产管理的形式,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收益的分配方式。委托理财的典型特征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之间以委托理财的合同方式约定委托方保本付息,理财过程中收益和风险由受托人承担,甚至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后,委托人不问资金是否用于理财,不控制资金用途。该种情形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多为借贷。

其中,约定保本付息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合同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常见有委托理财合同、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合作投资、合作经营等;
 
2
合同均有保底条款的约定,即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回报,或固定本息,或先保本和低额利息,待获利后双方分配收益;
 
3
委托人将资金交由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委托人失去对资金的控制;
 
4

 

受托人没有委托理财资质。

在实务中,对约定固定本息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委托人交付资金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双方之间亦没有就借款达成合意,双方均知晓且明确交付的款项系用于投资理财,应认定为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固定收益,在投资中出现亏损则由受托人补足或承担,委托人的目的是获取固定本息回报,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应成立借款合同。

在认定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时,需要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果委托人只提供资金,不考虑资产管理的实际收益,既不参与投资运作,也不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指示,且以追求固定本息作为合同目的的,则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受托人在投资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委托人的指示或同意,那么二者之间仍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因此,在判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时,应根据其核心条款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参考案例

 1.(2014)民提字第148号;

 2.(2015)鲁商终字第142号;

 3.(2017)粤03民终12196号;

 4.(2019)粤01民终7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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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亚静

吕亚静,硕士研究生,专职律师,执业三年。为多家太原本地公司企业提供长年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上百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擅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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