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浅析企业合规视角下虚开发票行为的风险及防范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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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前言

近年来,企业合规逐渐成为热议不断的重点话题。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虚开发票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有的则是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弄虚作假的方法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在税收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查处力度,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大大提升。本文旨在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结合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理与刑事制裁,通过合规管理的方式提升企业应对虚开发票这一税务风险的应对能力。

一、虚开发票行为

虚开发票是指纳税单位为了避税或者其他需要,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开具或收取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的方式:虚假主体、虚开物品名称、虚假数量、虚假价格。

虚开行为的类型: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三流一致”。“三流”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要求销货方、购货方与付款方应当与发票开具方、付款方、收款方分别对应。税务机关通过该标准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否相符,从而认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二、虚开发票行为的风险

(一)税务处置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企业可能会被列入非正常户,在一定条件下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即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虚开的发票则会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虚开发票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2022年2月1日施行)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二)行政处罚

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并未针对发票的种类进行分类,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对虚开的金额没有要求,顶格罚款为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以下情形中,接受虚开发票的一方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且已过追征期,税务机关不会对发票的接收方进行处罚,仅要求更正申报。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2〕1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

(三)刑事犯罪

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因发票种类有所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诉标准为十万元,普通发票的追诉标准需要结合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双重判断,曾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又虚开发票也可以作为追溯的条件。

1.立案标准

2022年5月1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高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的发票金额标准,同时增加了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情形“(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依据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在(2020)苏01刑终530号中法院认为,A公司虚开发票达1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而在(2019)豫14刑终52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虚开发票数额达600余万元,超过入罪标准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3.责任主体

 

如果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该罪名的责任主体可能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这并不意味着一定由单位负责人承担。在实务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甚至业务员均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谁知情、谁受益。

三、合规建议

(一)建立财务合规制度、培养合规意识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合规制度,尤其是涉税事务的经营管理和审批流程,做到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合规培训常态化,定期对企业高管、财务工作人员开展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合规意识。

(二)事前严格依据“三流一致”审查票据

审查票据应当严格依据“三流一致”,严审票据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销货方、购货方与付款方是否与发票开具方、付款方、收款方分别对应,降低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事后及时补缴税款,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合规管理

 

若存在虚开发票、接收虚开发票的情况,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完成税款补缴工作,完成企业合规管理,降低行政及刑事风险。

结 语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公司改革治理的重点领域,虚开发票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之一。本文通过分析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从企业合规角度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以期帮助企业保障税收利益、降低涉税涉刑风险。

 

宋诗宣律师

宋诗宣,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主办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诉讼等民商事纠纷,

为顾问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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