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浅析在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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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背靠背条款不是专业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背靠背条款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该条款在实践中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诸多类型的合同之中,意在将合同付款方的一部分资金风险转嫁给合同相对方。本文旨在通过对背靠背条款基本概念的介绍,引入相关判例阐述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背靠背条款的定义及特征
在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指的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是收到合同以外第三方的款项。在条文中的表述可以为:“以第三方的付款为付款方支付的前提”,“根据第三方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关款项”等内容。
该条款的特征为:第一,在背靠背条款中,付款方向合同相对方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第三方是否付款。第二,背靠背条款约定于双方协议中,付款方与第三方多为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三方协议,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采购合同为例,即业主、买方与卖方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类似条款,如“业主将款项预先支付给买方,再由买方将款项代为支付给卖方”,这种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代理合同双重属性,系无名合同,合同真正的付款方为业主,卖方对此是明知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背靠背条款。
二、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实践中多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条件条款,背靠背条款中所附条件为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第三方付款的事实是确定的,至于第三方付款的具体时间是不确定的。此外,付款方的责任除了及时代付款项之外,还应当在依合同约定应当付款而未收到款项时及时督促第三方付款,至于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无法付款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方对此不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当然,也存在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期限条款的观点,在再审(2019)豫民再781号埃特罗斯(北京)电气有限公司诉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认为,第三方向付款方足额支付合同货款系“生效期限”,该“生效期限”是一个行为,因其能否完成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即该“生效期限”实为约定不明,合同相对方如约完成合同义务时,应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其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两年质保期作为付款的合理期限。
三、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以该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及违反公平原则为由主张条款无效,这种无效的观点一般对原告来说比较有利。
在(2020)新民终45号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付款方是否收到第三方的付款并不影响其向合同相对方付款,故对以未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不予支持,该约定有失公允应当无效。
第二类为: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合同内容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确定,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主张条款合法有效。这种观点在承认条款效力的前提上赋予了原、被告双方不同的证明责任,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已经收到第三方的付款,被告需要证明虽未收到付款,但已督促第三方尽快付款。
在(2020)沪民申165号上海启钧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兴媒体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裁定中认为:首先,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是清晰明确的,双方对此条款是认可的;其次,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等不当缔约的情形,也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故条款应当有效。
在(2020)沪0101民初16223号霍尔果斯同领立胜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雨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认为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有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严格予以规定,该付款条件并不符合其中任一规定,故应当认定为有效。
四、律师建议
依前款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背靠背条款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作为付款方,背靠背条款是其转移资金压力和风险的手段之一,其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应当进行明确约定,用词准确,表述清晰,不致产生歧义,对相关内容予以重点提示,不仅需要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充分认可,还应将第三方向合同相对方披露,及时报告付款进度。
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承诺此类条款,如无法避免,可与付款方积极协商,将实际付款的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将双方协议修改为三方协议,当出现第三方不付款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支付。即便无法签订三方协议,也应当尽可能地了解第三方向付款方承诺的支付条件,以便受到财产损害时及时地寻求救济。
张宇佳律师
张宇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主要提供公司法律服务、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等。参与过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与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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