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据理力争,认罪认罚后仍减刑三年—— 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有效辩护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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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提升,我国多措并举在深化改革中,不断深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要求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2022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严惩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国家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逐步加强的大背景下,笔者在审判阶段承办了一起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面对被告人已做认罪认罚且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高达“六年一个月”的艰难处境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攻破控方证据体系,成功为当事人减刑三年一个月,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某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以罗某为首的售假团伙,通过罗某在境外的远程操控,李某及同案六人在国内建立微信群寻找目标客户,找寻国内代工厂加工制作仿制口罩,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口罩产品。其中,李某根据罗某指示,寻找口罩货源,非法经营数额达2900万余元,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过程

接手本案后,笔者进行了详细阅卷,通过阅卷逐步梳理出大致的辩护体系框架:1、影响本案量刑的关键情节——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有重大错误;2、李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3、李某系从犯,其在犯罪过程中受罗某指挥,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真正意义上的从犯”,并非为“仅起到较小作用的主犯”;4、李某真诚认罪悔罪,且具有认罪认罚所不能涵盖的坦白情节。

 

一、数额之辩,彰显细致专业

影响本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涉案金额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罪采取“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对涉案金额的进行确定。

既然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犯罪数额是本罪量刑的关键。但笔者纵观全案证据发现,对于至关重要的犯罪数额问题,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应证据,那么李某2900万余元的非法经营数额如何得出?显然严重缺乏定案依据。鉴于此,笔者首当其冲进行数额之辩,只有打掉巨额指控,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刑期。

关于被告人李某涉嫌的犯罪数额,笔者提出:(一)被告人李某未参与24万套某品牌假冒口罩的生产,而是在公安机关的实质控制下参与了该批口罩交易事宜,其目的是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罗某生产口罩情况,属于控制下交付,李某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二)起诉书指控李某的犯罪数额严重缺乏证据支持,且李某作为从犯不应承担本案全部的犯罪数额。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行程轨迹,李某于2020年6月底已经离开罗某团伙,其既不应承担本案全部的犯罪数额,也不应当为罗某团伙2020年7月至9月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最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精准的法庭发问,详尽的法庭调查、充分的法庭辩论,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笔者关于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成功为李某打掉了千万余元的犯罪数额。

 

二、量刑之辩,彰显司法温度

将本案至关重要的犯罪数额问题解决后,笔者依然要综合全案证据从量刑方面寻求突破,找寻对李某从宽处罚的有利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李某为弥补罪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三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收集和补充证据,表现突出,构成立功。同时,李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罗某团伙其他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李某从犯罪起因、本案地位和作用、参与程度、利益分配四个方面来看,仅仅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三)李某真诚认罪悔罪,绝无再犯可能性。

通过庭审中多角度、多维度对量刑的有效辩护,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某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等多方面量刑辩护意见。最终李某在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高达“六年一个月”的前提下,通过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减刑三年一个月。

复盘总结

关于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的辩护,不仅需要厘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实,证据是否扎实,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犯罪金额是否认定准确,努力找寻逻辑的矛盾点、证据的不足点以及量刑的有利点从而据理力争,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如何巧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罪名保护的法益角度,从刑事政策的保护角度,甚至从人民法院的判决逻辑角度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思路。

 

一方面,本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通过有效辩护成功扣减了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更是直接减少了被告人的罚金数额,无论是在刑期,还是财产刑方面,都取得了实质性有效辩护效果。另一方面,一个案件能够取得良好的结果,离不开侦查机关的客观取证,离不开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律师意见的充分尊重,更离不开被告人自己认罪伏法、积极改正的态度。

律|师|介|绍

 

 

韩怡君

 

韩怡君,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毒品犯罪案件、暴力性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同时承办多起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本人参与办理的多起案件达到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效果,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注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

 

韩怡君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辨析思维、求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职业道德。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在工作中以“热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全心投入,认真务实,竭诚为委托人提供精益求精、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广受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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