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丨一文读懂民事诉讼送达规则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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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简言之就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受送达人)送交法律文书的行为。但是由于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情景,无法全部采用当面送交这样最为直接的送达方式,于是法律规定了数种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包括由于受送达人原因而无法直接送达时采用的留置送达,以及由于法院原因无法直接送达时采用的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甚至对于少部分“送”而未必能“达”的情形拟制了“送达”的结果(公告送达等规定)。本文将分别就各种送达方式的程序要点做出提示:
一、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首选方式,采用直接送达的前提只有一条,就是法院能够直接面对受送达人。司法实践中会要求受送达人事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电子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电子送达作为与直接送达效果最为接近的送达方式,简单方便、容易操作,并且可以大大缩短送达时间、突破空间限制,甚至相比直接送达更具优势。电子送达应经受送达人同意,既可明示也可默示,既可事前约定也可事后认可。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应能够让受送达人直观、准确地知晓该送达文书的全部信息。实践中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无法确定该种方式送达结果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三、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没有正当理由拒收时,将法律文书放置在送达地址处即完成送达。留置送达是对直接送达的当场补救,应被理解为在直接前往送达地址后,而又无法完成当面送交时,由于此时受送达人的拒收行为亦可表明其对该文书送达情况的知悉,已经完全起到了与直接送达相同的结果。由于在留置送达的情形下,难以通过送达回证来证明送达行为,所以须同时为送达行为留下必要的证据,既可以通过见证人见证,也可以拍照、录像。
需特别指出,由于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
四、委托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难以直接送达(当然也难以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例如由于疫情防控无法直接前往送达(甚至不能邮寄送达),则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送达。需注意,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只能是其他法院,而不可能委托给某人或某机构代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邮寄送达是直接送达最为可靠的补充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邮政(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是法院寄递服务的专营企业,法院送达只会采用邮政速递进行邮寄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归纳以下司法观点:
1、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但因被退回的,视为送达;
2、按照受送达人身份证地址邮寄但由其近亲属签收,其近亲属无法证明未能联系到受送达人的,视为送达;
3、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的,视为送达;
4、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记载的地址邮寄,受送达人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址并非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但其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送达。
六、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只适用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三种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 |
转交机关 |
现役军人 |
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
被监禁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
所在监狱、看守所 |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
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 |
由于军人职业的保密性、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会见通信均受到限制,法院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亦存在困难,因而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
七、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可以发现,以上数种送达方式均以能够确定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为前提条件。而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论是受送达人无意使然还是有意为之,如果因此无法送达进而长期耽搁民事诉讼的进程,必然导致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不强人所难,法律对于此种困境的解决办法是规定在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形下视为该存在,即所谓的“拟制”。公告送达是法院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的终局送达方式。
八、其他规则
1、事先确定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按指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推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3、送达地址延续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送达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基本、关键的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送达,当事人将无法知悉、参与到诉讼中来,诉讼活动俨然成了裁判者的独角戏。送达程序的公正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最低限度,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追求。
刘也通律师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专于公司法领域,参与办理多起大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商事仲裁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秉持“成就所托,创造价值”的服务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定制、系统、便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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