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浅看终局裁决对劳动者的保护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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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7月15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柜台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江苏省南京市,先后签订过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书上约定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行过程中,在一些月份存在25日之后发放工资的情形。此外,公司还以销售业务等问题对吴某罚款过数百元,并存在其他克扣吴某工资、没有按照正常劳动报酬收入来计算加班费等情形。

2019年3月,吴某主要诉求是拿到经济补偿,尽快离开公司。公司出于不愿支付经济补偿等目的,想让其主动辞职。而吴某只想拿到经济补偿,并且不想再耗下去了。最近吴某还因为患病请病假多日,因为长时间柜台站着导致身体吃不消。根据她提供的工资流水、工资清单、打卡记录等,笔者经过初步计算,吴某可以主张克扣的工资和未依法按照正常收入计算的加班费数额在1万元以内,经济补偿计算按12年算金额达 5 万元。

 


思路分析

 

既然劳动者想要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又不愿意给,那突破点就是找到用人单位的违法之处,由此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步:如果终局裁决支持了劳动报酬,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经济补偿和其他诉求

    第四步:如果劳动仲裁支持了经济补偿和其他诉求,仍要尽快提起诉讼

第一步工资差额和加班费差额的存在是主张经济补偿的实质前提。第二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程序前提。两个前提到位后,则第三步主张经济补偿便水到渠成。第四步为当事人争得管辖主动。

以劳动仲裁阶段的表现看,调解的时候公司仅愿意给1万多元,则其在面对5万多元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起诉的概率相当大。因此,吴某起诉后发现公司不起诉,则可主动撤诉,仲裁裁决书立即生效;但如果公司起诉,则公司抢到了管辖。 

在最开始决定起诉的时候,笔者就告诉吴某,起诉是手段,如果对方不起诉,我方就主动撤诉,则仲裁裁决即时生效,便可以尽快拿到经济补偿等裁决的金额,也就是说有相对的主动权。

 


终局裁决对于劳动者

 

粮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适用终局裁决有两类情形:一是关系劳动者基本生活、生存情况的小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于这两类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15日后终局仲裁裁决书生效,用人单位如在终局裁決确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劳动者可持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根据第48 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栽快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撤销终局裁决的难度极大,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该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的,中级人民法院才会裁定撤销仲裁裁決,而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白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情形,中级人民法院是不作审查的。

(2)终局裁决作出后,由于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难度极大,因此终局裁决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好处体现在:

    第一,生效快,效率高。如果劳动者不据此起诉,则会极大地缩短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减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二,有利于促进其他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说,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是为了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譬如吴某与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终局裁决支持了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就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第1款列举的违法情形,经济补偿就落地了。

(3)如果终局裁决仅仅支持了一部分,只有几百元甚至几十元劳动报酬,劳动者需要起诉吗?

记得不忘初心。吴某劳动争议案,假如发生了支持很少劳动报酬的情况,也不用起诉,因为最初是奔着经济补偿来的,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属于锦上添花,如果因为支持的少了再费时费力起诉,经历少则半年多则一年多的诉讼,则背离了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分开申请劳动仲裁的初衷。即如果起诉的话,原来的思路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没有必要分开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这种先终局裁决劳动报酬后主张经济补偿的思路,不应看重劳动报酬的多少,而应看重劳动报酬的有无。

 

 

牛子卓,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理论基础扎实,工作认真敬业。秉承恪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从自身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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