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民法典》新规定下如何既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又保障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呢?
2023-04-25
陈浏芳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94
《民法典》新规定下如何既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又保障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呢?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多见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外则是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多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民法典》新规定既能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又能保障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但是,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那么夫妻配偶一方或者债权人该如何践行该条款呢?
(一)债权人的保护
1、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例如债务人借款时,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有利于后期能及时拿回自己出借的钱。
2、借条或者合同上明确借款用途。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所借债务的用途,可在借条或者合同中明确用于家庭生活,例如“因购房借款……”或“因家庭急用借款……”等,也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在借条或者合同中共同签名;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3、金额比较大的借款应当要求担保。
如果借款金额比较大,应当尽量要求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房屋、土地)抵押或是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尽量降低债权的风险。
当然,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借款的夫妻二人“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在近期的案子中出现夫妻一方的签字是另一方伪造的,导致无法向未签字一方主张借款。在此,建议债权人最好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担保人现场签字,确定签字的真实性。
(二)夫妻一方的自我保护
当夫妻感情好时,双方互相信任,很少人会约定个人财产制或者债务个人承担,也很少会留下证据。这容易导致日后假如出现感情破裂时引发一系列问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5条的规定,即使双方离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如果又有债权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且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连带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因此,夫妻一方的自我保护具有必要性。
1、对于夫妻借钱的一方而言,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借这笔钱是经得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
2、对于非借钱的夫妻一方来说,应当谨慎对待配偶的借款行为,如果共同签署了借条或者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一般证据都没有办法固定),那么则可能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确实不是共同合意的借款,而且不知道借款去向,非借钱的一方还需要谨慎对待债权人,避免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意见不一致,可以通过婚内借贷的方式解决。这样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转移为个人所有。既能实现个人目的又能避免夫妻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争执。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可以分情况处理:(1)双方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2)若属于离婚时,则另一方可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我们既要考虑民事借款行为的安全性,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也不能姑息恶意逃避债务,恶意强加债务的行为。《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定,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民法典》的初衷其实就是希望通过债权人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消解夫妻债务的争议,也是目前能够解决现状的最佳方式。
律
师
介
绍
陈浏芳,女,曾在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两年,现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副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惩戒复议委员会秘书长。
专注领域: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银行清欠诉讼、劳动争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
主要业绩: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五大园区、山西省财政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代理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清欠诉讼业务;参与大型国企破产、解散清算、改制重组等专项服务;代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案件等。
追求理念: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

END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对内、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多见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外则是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多见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民法典》新规定既能保护配偶一方的知情权,又能保障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但是,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那么夫妻配偶一方或者债权人该如何践行该条款呢?
(一)债权人的保护
1、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例如债务人借款时,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有利于后期能及时拿回自己出借的钱。
2、借条或者合同上明确借款用途。
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所借债务的用途,可在借条或者合同中明确用于家庭生活,例如“因购房借款……”或“因家庭急用借款……”等,也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在借条或者合同中共同签名;今后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3、金额比较大的借款应当要求担保。
如果借款金额比较大,应当尽量要求债务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房屋、土地)抵押或是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尽量降低债权的风险。
当然,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借款的夫妻二人“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在近期的案子中出现夫妻一方的签字是另一方伪造的,导致无法向未签字一方主张借款。在此,建议债权人最好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担保人现场签字,确定签字的真实性。
(二)夫妻一方的自我保护
当夫妻感情好时,双方互相信任,很少人会约定个人财产制或者债务个人承担,也很少会留下证据。这容易导致日后假如出现感情破裂时引发一系列问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5条的规定,即使双方离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如果又有债权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且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连带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因此,夫妻一方的自我保护具有必要性。
1、对于夫妻借钱的一方而言,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借这笔钱是经得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
2、对于非借钱的夫妻一方来说,应当谨慎对待配偶的借款行为,如果共同签署了借条或者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一般证据都没有办法固定),那么则可能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确实不是共同合意的借款,而且不知道借款去向,非借钱的一方还需要谨慎对待债权人,避免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意见不一致,可以通过婚内借贷的方式解决。这样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转移为个人所有。既能实现个人目的又能避免夫妻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争执。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可以分情况处理:(1)双方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2)若属于离婚时,则另一方可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我们既要考虑民事借款行为的安全性,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也不能姑息恶意逃避债务,恶意强加债务的行为。《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规定,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但《民法典》的初衷其实就是希望通过债权人的审慎义务从根源上消解夫妻债务的争议,也是目前能够解决现状的最佳方式。
律
师
介
绍
陈浏芳,女,曾在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两年,现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副主任,山西省律师协会惩戒复议委员会秘书长。
专注领域: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银行清欠诉讼、劳动争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
主要业绩: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五大园区、山西省财政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代理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清欠诉讼业务;参与大型国企破产、解散清算、改制重组等专项服务;代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案件等。
追求理念: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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