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2019年5月应聘至A公司担任文员一职,2020年8月31日离职,徐某称,入职期间,徐某与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徐某向公司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到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徐某诉称:就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A公司辩称:徐某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徐某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是:办理公司员工入职事宜,如:入职登记、入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手续、员工日常请假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
笔者接受公司的委托后,与公司负责人积极了解案情并积极搜集证据。通过与公司负责人交流,我们了解到该公司与新进员工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从事全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
为举证证明徐某的工作内容,我们向仲裁庭提交了徐某任职期间为公司其它员工办理的请假手续批条、公章使用登记表(其中记载多位员工劳动合同盖章)、徐某入职前三个月及入职后一年内,公司新入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庭审中,徐某否认自己主管人事工作,也否认公司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仲裁庭认可了我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徐某是公司的人事专员。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并不是对用人单位惩戒性的条款,该条款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者不应该利用该规定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徐某主管公司的人事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且徐某已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多年,其应当明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义务对公司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提醒和监督。即便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徐某也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自始至终未对公司的这一不规范用工行为进行提醒和督促,徐某本身存在失职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支持徐某的二倍工资请求,则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切莫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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