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亦或是在行政投诉中均存在申请调取证据,但是两者确有较大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我们常常使用第三项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许多证据,但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所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司法要求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就应恪守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能随意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受该证据影响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就会质疑裁判的公正性。
法院在适用上述法条时将重点把握如下要点:
0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以免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
02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仅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而非替代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03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04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法条的第一项、第二项两种情形,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对该兜底情形的掌握,必须仅限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对于第三项的适用法院应从严把控,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二,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所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非无条件;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制度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并不相同,不可混淆。
而在行政投诉中申请调取证据却又与民事诉讼有不同之处。民事诉讼中对抗主体为原被告,而行政投诉中主要对抗主体为行政机关和被投诉人,这就决定了行政投诉中的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像民事诉讼严格把控。比如在专利权纠纷行政投诉案件中,如一些井下设备疑似侵犯知识产权,而专利权人很难取得关键证据,申请行政机关调取证据很有必要。并且行政机关为了查清事实也会积极调取,而不像民事诉讼中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所以,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并不是必然,而行政投诉中行政主体调取证据绝不偶然!
律师介绍--王茂林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综合事业部部长。毕业于中北大学,具有检法工作经历。
擅长业务:刑事诉讼、民商事纠纷等。以专业水准、敬业态度、极致服务,令当事人胸有成竹。
座右铭:有理有据有肝胆,亦律亦友亦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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