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分析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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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个常见而又复杂的话题,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同的情形。其中“砍头息”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砍头息”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民间普遍使用的一种俗称,是指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了利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借款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1000元。李四出借张三的时候,从本金1万里预先扣除了1000元利息,只给了张三9000元,这种预扣利息的行为就是“砍头息”行为。这种现象在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本金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上述情形下:张三向李四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9000元。
但在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会以其他形式收取“砍头息”,例如:一些出借人采用收取服务费、查询费、咨询费、征信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在借款时向借款人收取费用;或者出借人在出借时并未扣除利息,而在支付出借款项后又在短时间内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都可视为变相的“砍头息”。所以仍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扣除所缴费用或者短时间内支付的利息后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同时需要注意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服务费、管理费等都认定为“砍头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确实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则在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借款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应减去出借人所收费用。
综上可知,判断“砍头息”不仅仅是根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来判断。同时还需要分析判断“砍头息”的实质内容:借款人不能实际全额使用和支配所借本金的,应认定为“砍头息”。溯其根源,利息是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是出借款人对自己作出的在某个特定时间之前不收回贷出货币的承诺的补偿。依此可知,利息的产生过程有两个要素:本金和时间,也就是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占有本金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而“砍头息”中预先扣除的利息或者出借款交付至借款人后短时间内支付的利息,借款人对该“利息”并无占有上的时间要素,所以并不能依此将该部分利息计算为借款“本金”。
基于以上分析,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时,为避免利息被认定为砍头息,应注意:
1.核实借款合同金额应与交付至借款人的金额保持一致;
2.出借人不可在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短时间内收取借款利息;
3.如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供了其他服务,则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保留相关证据。
笔者谨以此文对民间借贷中关于“砍头息”的认定作出简要分析,以供律界同仁互相探讨,敬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一同交流。

段晋鹏,男,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综合事业部律师,毕业于太原师范学院,专注于民商事领域。
人生格言: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何处不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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