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与限制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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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人是什么?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
0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0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0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0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0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0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01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02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03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04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05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的限制
律师介绍:
段瑞静律师,女,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和君商学院,
具有法学与商学融合的知识体系,
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法律服务、刑事辩护。
职业格言: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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