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韬文苑 | 建设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之研究(上)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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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0年农历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迅速席卷全国,对社会各行各业都造成了或深或浅的影响。其中,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承发包双方对疫情造成额外费用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疫情引发的索赔,中央以及地方也陆续出台了政策和指导意见。让我们一起研究建设工程中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相关问题。
目录
引言
一、新冠疫情的事件定性
(一)法律依据
(二)政策依据
(三)司法实践依据
(四)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范围
(一)中央政策
(二)地方政策(部分列举)
三、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
(一)中央政策
(二)地方政策(部分列举)
1、按照固定价款方式计算
2、按照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四、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承担主体
(一)中央政策: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地方政策(部分列举)
1、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2、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3、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判例研究
(一)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二)依据政策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担
(三)依据原告具体举证情形进行认定
六、律师建议
一、新冠疫情的事件定性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三)司法实践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四)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综上,依据民法典、国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新冠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均符合不可抗力规定,应当将其定性为不可抗力。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范围
(一)中央政策
目前,中央政府并未就建设工程领域中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具体承担范围作出明确、统一性的规定。
(二)地方政策
有关地方政府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承担范围有明确规定。(以下仅列举部分地方典型规定,并非全部列举)
1、山东:《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中规定,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2、吉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中规定,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的人工费用(含核酸检测费用),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措施费用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在隔离期间发生的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的费用。
3、苏州:苏州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中规定,疫情防控费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4、山西:《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182号)中规定,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通过对山东、吉林、苏州以及山西防控措施费用规定的列举,不难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费用范围大抵是疫情展开常态化防控措施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对于因疫情导致的误工、停工等间接费用不算在内。不同省份政策对该费用规定范围详略不同,司法实践中,疫情防控措施费用范围也须依当地政策规定来确定。
三、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
(一)中央政策
目前,中央政府未就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统一性的规定。
(二)地方政策
有关地方政府对疫情防控措施费用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以下仅列举部分地方典型规定,并非全部列举)
1、按照固定价款方式计算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中规定,疫情防控费:已签证的,按签证据实计取。未签证的,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作业人员数量,按55元/人/天计算(不包括核酸检测费用,据实计取)。
(2)苏州出台的《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中规定,疫情防控费用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
2、按照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中规定,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 疫情防控措施费率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3.98% |
4.21% |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182号)中规定,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 费用类别 |
计费基数 |
一般计税法 |
简易计税法 |
|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率 |
定额工料机 |
1.02% |
1.05% |
| 定额人工费 |
2.70% |
3.03% |
中央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费用计算方式,给予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举措的权力。各地方就该费用计算大概呈现以上两种计算方式,统一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节省了计算时间,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了相关费用计算的司法纠纷,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结语
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就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在范围以及计算方式方面进行研究,国家层面并未就该费用的具体范围以及计算方式方面作出详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准。那么在下期文章中,我们将从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承担主体、司法判例中展开研究,并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给予一定的建议。
崔鹏楠律师

崔鹏楠,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泽强主任助理,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历。擅长建设工程领域业务。作为一名律师,要始终将维护当事人利益,捍卫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作为第一信念。职业格言: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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